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均为汉语试卷。其中,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报考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加试《监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监狱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以填涂的方式答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采用网上阅卷的方式,考生必须使用0.5-0.7mm的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答题纸上用汉语答题。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公安基础知识》、《监狱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相关政策
笔试在乌鲁木齐市和各师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3.考生注意事项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笔试。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照片的证明。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兵团机关的职位,按照1:5的比例确定。各师及监狱系统的职位,招录5人以下的,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6人以上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缺考一科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1)进入面试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职位所属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兵团机关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各师人事局负责本师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兵团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打印的《报名表》和《职位表》中报考职位“其他条件”栏上需求的资格证书等。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考生须持单位证明,“在农牧团场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持团场政工办出具的证明(说明具体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
在疆服务的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连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须持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内容说明服务单位、服务时间及工作表现)和服务证。
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照片的证明。
“基层工作经历”、“ 专业工作经历”、“团场工作时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面试入闱人员应严格按资格审查要求提供证件和证明,凡不符合职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面试资格,所出现空缺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有“双语能力”要求的职位,在资格审查时增加双语能力的测试,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
(四)面试
1.面试工作
兵团机关各部门面试工作由兵团人事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师机关面试工作由各师人事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注意事项
考生在报考职位所在地参加面试。参加面试人员需提前一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均用汉语答题。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面试费用40元。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的考生按1:2进入体检,其他职位的按1:1进入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执行。
体检工作由兵团和各师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师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六)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的考生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分三个项目,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七)考察
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以职位拟录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人员,在网上公示,时间为一周。
(九)录用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录用及相关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