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高学历人才报考公务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获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招录博士学位人员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可放宽到2:1,但获博士学位人员报考其他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仍按3:1执行。
十七、报考人员如何选择符合自身职位专业条件的职位进行报考?
报考人员除要满足《招考简章》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还须达到报考具体职位所规定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等条件,例如报考人员可对照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查找自己所学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和相应类别是否符合职位要求;若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则可先经教育行政主管认证后,与招考单位联系后再报名。
十八、加分审查在什么时间进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加分审查在笔试前进行,具体时间、地点详见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的通知。
需提交材料:
符合少数民族加分的考生需持网上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一式两份以及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定向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和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加分的考生,需持相应的表彰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及其是在任职期间(工作期间、服役期间)所获表彰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九、笔试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怎么办?
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笔试考试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才能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一律无效。
二十、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在省公务员招考办公布的“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是否意味着就能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复审)资格?
不一定。笔试后,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考生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①考生笔试总成绩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
②考生在该职位所有考生笔试排名名次与职位招录计划数在3:1(含3:1)比例内。
二十一、资格复审主要审查哪些材料?
各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对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如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等)进行审查,在职人员还须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十二、“基层报务项目”人员的资格复审如何进行?
“基层报务项目”人员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考生须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到市(州)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最后,持市(州)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参加现场资格复审。其他项目人员的资格复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到县级“项目办”、“引导办”进行初审;
(2)初审后,到省“项目办”、“引导办”进行资格复审;
(3)资格复审后,持省“项目办”、“引导办”的有关证明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证明材料到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基层报务项目”人员所持的证明材料必须具有服务单位、服务年限、服务期的起止时间等内容。
二十三、哪些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需达到本面试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面试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对招考计划数为1,而通过现场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少于3人的职位,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当日本考场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未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对招考计划数大于1,而招考计划数与通过现场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未达1:3比例人数的最后1名或2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才能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未达到面试当日本考场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二十四、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有何依据?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依据是《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单位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人员名单将进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记录系统。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怎么处理?
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资格审查部门提出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查。凡有使用假证件等错误性质严重的考生,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二十六、《贵州省2012年省、市、县、乡四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工作介绍》仅适用于此次2012年度贵州省2012年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招考。
省、有关市(州)政策咨询电话、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缴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见《招考简章》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