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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4月12日至1994年4月12日期间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有关机关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特别说明: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含街道)的职位。
2、基层工作经历是指除在省级(含直辖市)及以上党政机关、军队师级(含相当师级)及以上单位以外的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经历,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留学归来人员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经历,亦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报考行政执法类(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