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根据云南省2014年度公务员招录工作进度相关安排,现将红河州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专业测试、面试及后续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业测试(仅限具体专业限制为越南语且职位要求进行专业测试的岗位)
(一)专业测试的时间、地点
专业测试时间:7月8日下午2:30
地点:蒙自高级职业中学教学楼
(二)参加专业测试人员(见附表)
(三)专业测试的方式
采取笔试与专业提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测试成绩
占面试总成绩30%。
1.翻译(中文-越南语互译)
2.情景模拟对话
(四)注意事项
1.考生务必于7月8日下午2:00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专业测试。
2.专业测试时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和网上确认表原件。
3.考生进入考试区域后,应遵守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随身携带的资料和通讯工具,必须交给工作人员保管。将通讯工具违规带入考场的,视为违纪,取消该考生当场专业测试成绩。
4.考生在候考室现场抽取专业测试入场序号。专业测试时只允许报本人抽签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委透露本人的姓名及本人父母姓名。
5.按照回避有关的规定,考生可向监督人员申请需要回避的考官予以回避。
二、面试
(一)面试时间
2014年7月10日—11日。各位考生的具体面试时间和抽签编组情况将于7月8日在红河州公务员局网站公示。
(二)面试地点
蒙自市职业高级中学(蒙自市凤凰路延长线蒙自高级中学旁)。
(三)面试考生抽签地点
蒙自职中教学楼一楼大厅。
(四)面试方式
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
(五)面试时需提供的材料
面试时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网上确认表原件。
(六)成绩公布
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0分。面试成绩当场宣布,面试结束后在红河州公务员局网站公示。
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100%-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3 + 面试总成绩)×50%。
面试总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果综合成绩相同,则面试成绩高者胜出;若面试成绩仍相同,则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胜出。
(七)注意事项
1.由于专业测试、面试及后续工作安排时间较为集中,请各位考生妥善安排自己近期工作日程。
2.请各位考生务必于7月8日至面试前登陆红河州公务员局网站查询本人的具体面试时间和电脑自动编组情况。并于当场面试前30分钟,即上午7:30,下午13:30前到达蒙自市职业高级中学教学楼一楼大厅,按面试编排组次列队,抽签决定考场。迟到30分钟,即上午8:30,下午14:30后到达考点的,取消面试资格,并视情按相关违纪规定进行处理。已通过资格复审及网上确认的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面试,按“扰乱考试秩序”给予五年禁考公务员的处罚。
3.考生抽取面试考场由候考室工作人员带入相应面试候考室。随身携带的资料和通讯工具,必须交给工作人员保管。将通讯工具违规带入面试考场的,视为违纪,取消该考生当场面试成绩。
4.考生进入考试区域后,应遵守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5.考生在候考室抽取面试序号进入面试考场,并按序号列队入坐,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及家庭信息。
6.按照回避有关的规定,考生可向监督人员申请需要回避的考官予以回避。
7.面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带走题签和草稿纸。
8.各位考生如对面试相关工作有疑问,请咨询相关招录单位或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体能测评及体检
(一)体能测评及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岗位计划招录数等额确定进入体能测评或体检环节的人员。
(二)体能测评对象及时间、地点
报考公安、劳教系统的考生,需按公安人民警察录用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时间及地点以州公安局和州强制戒毒所通知为准。各县市森林公安体测时间地点以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三)体检
1.报考县市普通职位体检时间及地点以各县市公告或通知为准。
2.报考工商、地税、劳教、运政以及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时间及具体地点以相关州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3.考生体检时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个人免冠五分近照4张、学历认证报告原件(还未办理学历认证报告的考生请务必于办理录用手续前向招录单位提供)。资格复审时未提交毕业证的考生同时需携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请考生于体检当天7:30以前到各招录机关或主管部门通知的地点集中列队编组,并自觉接受招录单位工作人员和体检医生的管理。
5.为不影响体检结果,体检前一至二天,不要吃油腻食物、不要喝酒,体检当天早上请空腹、憋尿。
6.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向体检医院支付。
7.各位考生如对体测、体检等工作有疑问,请咨询相关招录单位或各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特别提醒:
1.请各位考生认真及时地阅读通知、公告,知晓政策规定及安排,同时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如因考生本人未关注公告或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完全由考生自己负责。
2.红河州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不参与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培训班。社会上各种面试培训机构、辅导班均与红河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
3.凡公职人员以帮助面试中托请相关负责人、帮助协调面试中各种关系等借口向考生及家长索要、收受钱物的行为,请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凡对考生进行威逼、胁迫、利诱、索要钱财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请考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红河州公务员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