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东西要带齐
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发现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视为违纪违规行为。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或其它设备带至考场。
作答语言文字有要求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使用非现代汉语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除第一题外,其他题中必须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不能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入场出场有时限
监考人员将在考前30分钟左右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准);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填涂信息要认真
考生参考时,首先要在答题卡和试题题本相应位置,用签字笔认真填写个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并使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下方对应数字的涂点涂黑。考生答题卡上的“缺考”和“违纪”两个涂点标识由监考人员负责涂写,禁止考生自行填涂。客观题作答时,要使用2B铅笔将选项对应的涂点覆盖涂黑,涂写要规范。
答题区域很关键
考生应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答题,不得答错位置,不可超出答题边框,超出边框的答案无效。考生严禁在答题卡答题区域做任何特殊标记,比如署名等。
试卷答题卡要保护
考生作答时要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不得折叠或破损答题卡。欲修改的文字,考生只需用笔轻轻划去即可,禁止使用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雷同检测是常态
为有效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此次考试结束后,我们将在阅卷过程中,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作答信息进行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雷同双方都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什么情况会被监测为雷同答卷?主要是由以下几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一是购买作弊团伙售卖的答案,二是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场外答案,三是互相传递答案抄袭。另外,如果没有保护好本人答题信息,被其他考生抄袭,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同样会被监测为雷同。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在答题过程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题本和答题卡。
提前认路很重要
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尤其要清楚区分西宁市博雅小学(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6号)和西宁市静雅小学(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一路1号)。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考场及路线,避免因走错考点影响考试。请报考人员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考场所在的教学楼及交通路线。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参加考试时开私家车前往的较多,这有可能造成考点附近大面积交通堵塞,影响考生正常参加考试。尤其是前往西宁市第四高级中学的考生,因天津路道路施工,考生需绕到北川河西岸从侧门进入考点;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尽量早早出发,提前选择最优出行路线赶往考点。考试当天,考点校园面积和设施有限不提供停车位,请考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走车”,勿在周边逗留。经与交通部门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驾车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稳驾慢行,不乱行乱停乱放,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考试纪律要遵守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考生坐错座位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则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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