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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江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学员公告

2010年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十、注意事项

  (一)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查询。

  (二)截止到2010年7月2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在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2008年、2009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能作为2010年应届毕业生。

  (四)报考人员必须在2010年7月2日—7月7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

  (五)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六)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7月6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八)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教育入学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九)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通知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评、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事宜,具体见当地通知、通告。

  (十)报考人员对在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十一)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后,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培养学校。

  (十二)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十三)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相关单位。学员毕业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报考本科层次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十五)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其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

  (十六)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七)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招录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 、0571-88008999 (省教育厅)、0571-87286166(省公安厅)、0571-87054400(省司法厅)。

  附件:学员招录计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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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信息: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报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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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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