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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检、考察和公示
1.人选确定。面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政法机关根据计划招录的职位数,依据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总成绩并列时优先录用,不再按面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成绩仍并列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含双语法律硕士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2.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和人民警察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进行。体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其中,报考公安系统职位、司法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按该职位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选。
3.研究生复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考生,经体检合格和考察通过后,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依据复试成绩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4.公示。研究生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以及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用人选,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5.院校录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依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6.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由有关省级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统一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并送有关录取院校。10月中旬到校入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有关院校报到时,由录取院校在考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被录取人员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定向到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单位所在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请考生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面试和录用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通讯不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036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86686550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2246
辽宁省司法厅:024-86617043、86601663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024-82703588
辽宁省民政厅:024-23932194
辽宁省教育厅:024—86981117 86981067
辽宁省公务员局:024—23448361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23347331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附件一: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法院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xls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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