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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

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供考生参考。
第 1 页:I.考 查 目 标
第 2 页: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第 3 页:III.考 查 内 容
第 21 页: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第 28 页:V.参 考 书 目

  四、辨析题

  55.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

  不是分工,而是作用的大小。

  (3)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且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

  56.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民法上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民间所谓“债”

  主要指金钱债务,因此该说法不能适用于所有债的关系。

  (3)即使是金钱债务,也可能因某些事由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违法之债不受

  法律保护,如赌债;第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债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保护。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案要点:

  (1)本条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

  ①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

  使用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3)所谓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审判

  前不能退还的。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58.答案要点: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扩张债的效力,充分保障合

  同当事人的债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

  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

  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适当

  履行其债务。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权利人

  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案要点:

  (1)甲与乙共同盗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乙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对盗

  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且

  参与犯罪的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甲为单独犯。

  (2)对甲和乙的处理及理由:

  ①对甲的处理:

  甲进入超市盗窃5万元,尽管自己只分得赃款的一半,乙分得另一半,仍然应该对整个犯

  罪总额负责,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人民法院应对甲在6个月前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还应撤销缓

  刑,将未执行的抢夺罪的2年有期徒刑与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

  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

  ②对乙的处理:

  乙因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0.答案要点:

  (1)此案涉及的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问题。

  (2)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的事实。第二,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第三,建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本案应由车展主办方对损害承担责任。虽然巨型标志牌是因大风刮倒而造成损害,

  但巨型标志牌是由车展主办方设立并管理的,因此,主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

  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人不能以自己对建筑物的倒塌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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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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