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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招录计划 |
第 2 页:招录对象 |
第 3 页:报考条件 |
第 4 页:报名与资格审查 |
第 5 页:考试 |
第 6 页:体检和考察 |
第 7 页:公示和录取 |
第 8 页:照顾加分 |
第 9 页: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
第 10 页:附件 |
六、体检和考察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和考察人选1∶1的比例(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考察、体检的,应从报考同一职位、面试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没有合格人选的,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一)体检和体能测评
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我区转发的《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等文件组织实施体检。体检应当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规定,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部分体检项目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特殊标准。
招录机关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自治区政法机关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除进行体检外,还须进行体能测评。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5号)规定组织实施体能测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8号)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录机关负责。
(二)考察
自治区政法机关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时,要对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体检、考察时间:2011年11月2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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