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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试
1、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教育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和科目
笔试时间为 9月 17日至 9月18 日,共两天。
①高中起点大专层次
2011年9月17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11年9月17日14:00-16:30 申论
2011年9月18日 9:00-11:30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
②本科第二学位层次
2011年9月17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11年9月17日14:00-16:30 申论
2011年9月18日9:00-11:30 民法学
3、笔试地点:设在各市州,考生必须按报名时选择笔试的市州参加笔试,具体考场安排详见考生自行下载的准考证。
4、笔试最低开考比例
参加笔试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数和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招录计划调整公告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5、笔试加分
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总成绩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填写《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的同时填写加分栏目。报名时未填写加分项目的人员,不再进行加分。
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加分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初审,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进行公示。
6、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7、考生笔试成绩将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二)资格审查
面试前,按照管理权限,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拟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请考生关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省人事考试网的公告,保持通讯畅通,做好资格审查准备。
(三)面试
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公务员考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如有考生放弃或资格审查不合格,可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参加面试的人员比例为1:3。对未达到面试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面试对象可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合格最低分数线为60分。
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四)体检
体检对象一般根据招录计划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国人部发〔2005〕1号、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含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统一按人社部发〔2010〕82号及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发〔2005〕1号、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并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体检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3。
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凡不参加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国公局[2011]3号)执行(详见附件4)。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六)公示和录取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又无递补人选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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