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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第 2 页: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第 3 页: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分类 |
第 4 页: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第 5 页: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
第 6 页:附条件的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
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
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
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获得了一个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
3.生效的条件:
①行为人有相应能力:
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
③内容合法:
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
A、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B、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
C、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
④形式合法:
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
A、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B、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à批准;中外合作à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à批准+登记)
(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
⑤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
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
“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
4.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①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
②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③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
A、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
B、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C、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
D、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
E、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
F、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