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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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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夏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简章

  六、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具体详情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9月15日、16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回族考生在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上加10分;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伍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 分。

  (四)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每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公布。

  (五)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单位招考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由招录单位负责审核,退役士兵的资格条件由民政厅负责审核,学历条件统一由教育厅负责审核。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相关要求: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择业通知书(派遣证) ;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三项目”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合格证、审批机关服务期满两年相关证明材料;优秀青年须提供县以上团组织出具的统一证明材料;村干部须提供所在乡党委、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退伍士兵须提供退伍证。

  2、未按时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六)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通过调剂补充人选,也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调剂的报名办法等具体事宜,在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登录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七)面试:

  1、面试内容:面试主要测试其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反应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精神、气质、举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2、面试时间:具体时间由自治区各招录单位负责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3、面试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八)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100分)×60%+面试成绩(100分)×40%

  (九)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十)如果报考同一职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现象,无法决定体检、考察对象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以加试一次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方式确定人选。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二)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单位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八、录取

  (一)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九、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关于服务年限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十一、其他

  (一)报名时,凡与定向招录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回避。

  (二)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负责。

  (三)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在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用。

  (四)招录工作的监督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五)凡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六)本次招考工作有关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6136606 0951-5099005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1 0951-5099163

  报名咨询电话:0951-5030195(法院系统)

  0951-5926032(检察系统)

  0951-6136030(公安系统)

  0951-4116207(司法行政系统)

  附件:

   1. 《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职位一览表》

  2. 《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法机关公务员专项招考和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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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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