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笔试成绩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拟录用人数1-5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拟录用人数6人及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面试入闱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与笔试成绩同期公布,请考生及时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兵团人事人才网查询。
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面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兵团法院负责报考法院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兵团检察院负责报考检察院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兵团公安局负责报考公安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兵团司法局负责报考司法行政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兵团监狱管理局负责报考监狱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
有“双语能力”要求的职位,在资格复审环节增加双语能力的测试,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
3.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视力检查和体能测评。
视力检查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对视力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当场进行复检,得出结论后不再进行复检,在体检环节不再检查视力。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分三个项目,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进入面试。
因资格审查(视力检查、体能测评)不合格造成职位面试人数达不到1:3(1-5人职位)或1:2(6人及以上职位)比例的,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4.资格审查携证要求
(1)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2)退役士兵需持《军人退伍证》。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连队)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须持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内容说明服务单位、服务时间及工作表现)和服务证。“在农牧团场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持团场政工办出具的证明(说明具体工作单位和在团场是否满一年工作时间)。
“服务时间”“农牧团场工作时间”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
进入面试人员应严格按资格审查要求提供证件和证明,凡不符合职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面试资格,所出现空缺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四)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
进入面试的考生要及时上网查询所报考职位面试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的时间到达面试地点参加面试。未按时到达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
2.面试相关政策
(1)面试均用汉语答题。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的基础上,按1:2的比例推荐给定向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进行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复试。
(3)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出总成绩。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4)面试费用40元(面试当天收取)。
(五)体检
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职位的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进行体检(法律硕士职位按1︰2比例),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对血压等项目有疑义的,当场进行复查,得出结论后不再对这些项目进行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六)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用人员按1:1的比例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考察对象。
(七)公示
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兵团人事人才网公示。
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通过培养院校硕士资格复试,合格者予以公示,无合格人员,该职位取消。
三、培养模式、考录职位和培养院校
(一)培养模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统一组织,统一录取,定向培养,毕业后定向招录单位工作。
1.专科教育
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
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学制两年,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司法资格政策。
(二)考录职位和培养院校
详见《2012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职位表》。
四、在校管理、学习费用和毕业录用
拟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兵团法院、兵团检察院、兵团公安局、兵团司法局、兵团监狱管理局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主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法律硕士、专升本和本科二学位、专科毕业人员到定向单位需分别服务满5年、7年、9年方可交流。
五、监督与回避
兵、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兵团人事人才网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政法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事局、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
2012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兵团党委政法委 0991-2896469
兵团法院政治部 0991-5987828
兵团检察院政治部 0991-2358192
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0991-5988631
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 0991-8820760
兵团教育局高等教育处 0991-2896297
兵团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0991-2890637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0991-8883053
(三)监督电话:
兵团纪委信访室 0991-12388
兵团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0991-12380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事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 育 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