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2〕37号),现就我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c.hrss.gov.cn、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四川警察网www.scga.gov.cn、四川省司法厅网站www.scsf.gov.cn、四川省法院网站www.sccourt.gov.cn发布):
一、招录单位、培养院校及名额
招录名额共757名。招录单位和职位、培养院校、专业及培养方向如下:
(一)招录单位和职位
法院系统45名,检察院系统72名,公安系统511名(其中森林公安11名),司法行政系统(含监狱)129名。
法院、检察院、森林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按县(市、区)分专业设置职位。公安系统按市(州)分专业设置职位,待考生入校报到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的高低依次选择县(市、区)公安机关(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选择县(市、区)公安机关;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选择县(市、区)公安机关)。
具体职位和名额见《2012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随公告发布,以下简称《招录职位表》)。
(二)培养院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5名,四川大学100名,西南民族大学17名,四川警察学院500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6名,上海政法学院81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48名。
(三)专业及培养方向
1. 专科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双语专科试点班2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科试点班100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专科试点班48名,其中监狱单位12名。
2. 专升本试点班实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双语专升本试点班11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309名,其中森林公安9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66名,其中监狱单位8名。
3. 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实行本科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9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46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02名,其中森林公安2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5名。
4. 法律硕士试点班实行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对课程考试合格且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13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26名。
具体招录单位和培养院校及专业见《招录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含2010、2011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五类“基层服务项目”(即“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人员。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1994年8月14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已退役士兵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4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4年8月14日以后出生);其他人员报考公安、监狱、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3年8月14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14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条件: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7.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招考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招录职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