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现场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
14.问:如何确定参加现场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人员名单?
答:笔试成绩公布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公告》公布的比例,从通过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教育入学考试试卷满分)×50
15.问:如何查询是否进入现场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
答:2012年10月下旬,报考人员可以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通过“笔试成绩查询”板块查询是否进入现场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
16.问:现场资格复审的对象是哪些?现场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现场资格复审的对象是根据《公告》公布的比例,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都应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学历(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初审通过后的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7.问:什么时间进行体能测评?
答:报考公安系统考生在2012年11月2日至11月10日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当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分别与当地公安局组织实施。
18.问: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具体时间为2012年11月11日,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具体实施。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19.问: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答: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按招录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优先依次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其他人员再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
20.问:体检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答:体检由各招录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
21.问: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答: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12〕3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具体来说,对于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应按照《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于报考法院系统、检察系统的考生,其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复检)。
22.问: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进行体检?
答:体检时间、体检地点及有关事宜,请考生于2012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23.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的项目,能否申请复检?
答:《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24.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答: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及《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规定,考察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
七、培养期间的管理和待遇
25.问:录取人员是否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答: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应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市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
26.问: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如何管理?
答: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27.问: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享受的待遇,约束性的规定是什么?
答: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关于招考工作纪律
28.问:报考人员违纪违规的,怎么处理?
答: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工作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
对违反规定的,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报考的次年起计算)不得参加公务员考试。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9.问:这次招考对违纪违规的招录机关和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这次招考中,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违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0.问:这次招考在加强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了充分体现“阳光招考”的要求,全面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招考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确需严格保密的事项外,凡是能够公开应该公开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工作流程、相关数据等情况,都将及时通过报名网站或相关媒体公之于众。同时,还将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考工作监督小组直接监督,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新闻媒体主动监督,报考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重点监督等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全面落实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报考人员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1.问:与招考职位有关的问题,找谁咨询?
答:涉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现场复审报名资格、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与招考职位有关的问题,请报考人员直接与相关招录机关联系,咨询电话可以通过“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63
咨询时间:2012年8月17日至8月22日(9: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