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
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决定继续实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和招录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式
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试点班设专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四个层次,学制均为两年(含半年实习期)。
(二)招录培养计划
2013年辽宁省计划招录培养629人。其中法院系统54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24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30 人),检察院系统20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13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7人),公安系统555人(专科教育18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511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26人)。
具体的职位及计划、培养院校及专业设置、培养模式、报考要求等信息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面向退役士兵
面向退役士兵的职位,限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7年8月27日(含)至1995年8月27日(含)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报考(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2.面向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面向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报考者应为2013年当年毕业并于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4年8月27日(含)至1995年8月27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9年8月27日(含)至1995年8月27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3.面向“四个计划” 2013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面向“四个计划” 2013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职位,限纳入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以及我省选派或辽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2013年当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报考。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4年8月27日(含)至1995年8月27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9年8月27日(含)至1995年8月27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4.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人员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的招考职位,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服役前或服役期间获得普通高校学历(学位)证书可以报考。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4年8月27日(含)至1995年8月27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退役士兵限辽宁籍户口;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7.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8.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考各学历层次试点班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1.已退役士兵报考公安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安系统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3.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及公安系统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4.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
具体专业要求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7-2013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现役军人、在读的普通高校大学生;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报考与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
此外,在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中被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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