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校按定向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考生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须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五、监督检查
坚持招录政策、条件、程序、办法、结果等全面公开,保障报考者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程序办事,严肃招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对参与组织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将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对违反招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招录的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报考人员请及时主动到指定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0551-62663221、62609436(招录政策咨询);
省教育厅:0551-63609521(教育考试咨询);
省人事考试院:0551-63457903(考务技术咨询);
省监察厅派驻省人社厅监察室:0551-62663184(监督举报);
省法院:0551-65599714;
省检察院:0551-63696032;
省公安厅:0551-62801299;
省司法厅:0551-62215029。
具体职位按《职位表》上备注栏所留电话进行咨询。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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