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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监护的概念

来源:华图教育 2015-08-08 17:08:02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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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学是必考科目之一,而且民法素有“得民法者得天下”说法,可见,民法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首次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来说,了解民法学首先要做的就是对于知识点的记忆,这样也才能在考试中取得高分,为此,小编特整理了监护的概念这一高频考点,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早在罗马法上,即有所谓的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和保佐制度均是对自权人而设,监护和保佐到了共和国末年,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职务,不再完全是私人的事情,而受公法保护。监护人和保佐人无正当理由也不能随意辞职。最初,监护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充受监护人的能力,保佐则是代理被保佐人管理财产。这种区别到帝政后期便逐渐消失。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多设有监护制度,且依据监护对象的不同,把监护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及精神病人监护两种。

  二、监护制度的性质

  对于监护制度性质的讨论,意在明确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关于监护制度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二为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三为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因此监护的本质为一种职责。

  我们认为,监护制度中 ,监护人所拥有的系属一项权力。理由在于:第一,监护制度的设置目的,在现代社会,不仅关乎被监护人的私人利益,也不仅限于保护特定家庭的私益,监护制度,尤其是监护制度中的未成年人监护更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为“儿童为民族将来命脉之所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事务者,亦为社会之损失”。由此可见,监护制度本身已非以维护私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所能解说,这也是监护制度历来在立法上备受重视,并常设有指定监护制度等类似的公法干预的原因。第二,监护制度中,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系为他人提供服务,而非为自己谋求利益,这与权力的本意是相通的。罗马法上,监护和保佐成了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职务,监护人和保佐人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辞职,也是依据同样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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