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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公告发布 招3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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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其他信息有误的,须本人到招录单位申请,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后,由考务部门修改。

  (3)截止2015年8月30日16:0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相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可于2015年9月1日16:0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职位不得修改),招录机关必须在9月2日12:00前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保持通畅并及时与招录单位联系。网上初审咨询电话见《贵州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附件3)。

  (4)报名确认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8月27日9:00至9月2日16: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考务费。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74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74元);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专科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37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37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符合少数民族加分条件的人员,应打印两份《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供加分审查等环节使用。

  报名确认并缴费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职位(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辖区职位可放宽到2:1,名单见附件4),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

  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人员不改报其他职位;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人员本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商改报单位同意后,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

  本人自愿放弃改报需要退费的,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同意后,考务部门给予退费。改报职位和退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18:00。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报名费,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农村特困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城市低保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特困生证明)和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打印的《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于2015年9月2日16: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0楼1002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报考需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职位的,在笔试前还需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能参加笔试。民族语言测试时间、地点详见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的通知。

  (5)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5年9月14日9:00至9月17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笔试准考证。

  3.加分

  ⑴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法机关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2)加分审查。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各招考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三)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笔试时间为2015年9月19日、20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9月19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20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少数民族加分)÷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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