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告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开展2015年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今年全省计划招录培养45人,其中,面向退役士兵20人,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5人;按系统分:法院系统4人,检察院系统5人,公安系统16人,司法行政系统20人;按培养层次分:专科生20人(司法行政系统20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19人(法院系统2人、检察院系统1人、公安系统16人),硕士研究生6人(法院系统2人、检察院系统4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西南民族大学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定向培养方向为县(市、区)级政法机关。
二、招录对象和培养模式
(一)招录对象
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具有甘肃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甘肃服务期满的“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二)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本次招录培养分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1、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采取以高中及以上学历(力)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定向到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另须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色盲,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鉴定职位无色弱;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在5.0以上;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5厘米以上,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
5.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具体要求以职位资格条件为准。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
退役士兵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藏族自治州、自治县职位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7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
7.退役士兵须现为甘肃省户籍人员。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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