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格(资质)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应在2016年8月29日前取得。
7. 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不含2013年、2014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报考。
参加以上项目的人员报考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组织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上述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团省委出具的考核认定证明材料,应明确说明其在“选聘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时的工作表现、思想政治表现,以及报到时间、服务期限(时间具体到月份),其中,因借调(帮助工作)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1个月及以上的时间应单独标明,不计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服务年限。以上材料在考生参加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审查。
8. 2016年聘用合同或协议到期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能否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在2016年到期的,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职位。
9. 有的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与主管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服务期为3年,而在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实际服务期满2年时,有关部门即出具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能否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未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得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职位,但主管部门(单位)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报考公务员享受定向考录优惠政策服务期限的,可按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报考。
10.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借调期间是否计入服务基层人员的服务年限?
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1个月及以上的,借调(帮助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服务年限。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服务地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合同期的,不享受定向考录优惠政策,不得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职位。
11.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或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是否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不在岗的,其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服务地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定向考录优惠政策,不得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职位。
二、关于报考期间的纪律要求
1. 报考人员在报考期间有哪些纪律要求?
报考人员在报考期间应做到诚信报名、诚信准备、诚信考试和诚信履约,要遵守公务员考试和教育考试笔试、面试考场规则及有关纪律要求,自觉维护招录工作秩序,不得有以下违纪违规情形:
⑴《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中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⑵《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规定的违规行为;
⑶干扰、串通其他考生或工作人员,影响招录工作秩序的行为;
⑷组织、参与影响招录工作秩序的行为;
⑸支持、放任他人从事影响招录工作秩序的行为;
⑹违反笔试、面试、体检、测评等纪律规定的行为;
⑺影响笔试、面试、体检、测评等工作秩序的行为;
⑻其他妨碍招录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报考人员在报考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2. 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取(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教育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取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 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4.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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