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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公告发布,招222人。更多关于2016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请微信搜索“566公务员”或关注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四、招录计划和试点院校

  2016年我省计划招录222人,其中,法院系统37人;司法系统185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60人、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32人、基层项目服务人员招录21人、2016届应届毕业生招录109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26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40人,专科试点班56人。各系统(单位)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附件1)。

  承担我省培养任务的院校为华东政法大学(院校代码:10276)、西南民族大学(院校代码:10656)、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校代码:11903)、上海政法学院(院校代码:11835)、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2929)、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2869)6所院校。

  五、考区设置及考务安排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贵阳市。考务工作在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具体组织实施。

  六、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生源地或兵源地在贵州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2.本省户籍(截止2016年8月户籍在贵州)或本省生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2016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2016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简称“四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0年8月29日及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已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即1988年8月29日及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在27周岁以下(1988年8月29日及以后出生)。

  4.报考学历要求:

  (1)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或中职(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

  (2)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

  (3)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4)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四项目”人员持“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证明方可报考。

  6.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含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6年8月服务满两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6年8月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并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7. 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13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参加2013年招录的公务员,2014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3年)。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6年9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6年9月24日仍服现役的军人。

  5.截止2016年8月29日仍在读的全日制非2016届毕业生。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3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2.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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