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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公告发布,招222人。更多关于2016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请微信搜索“566公务员”或关注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七、招录程序

  (一)发布招录公告

  本次招录的政策和有关内容(如定向单位名称、培养计划、培养院校、培养专业、培养层次、招录对象等)由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室通过“贵州省委组织部网”(www.gzzzb.gov.cn)、“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统一面向社会发布。

  (二)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1.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报考人员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或219.151.4.99)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16年8月29日9:00至9月1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招录公告》并签署网上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实填写《贵州省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以下简称《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附件2),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名申请提交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注意:考生在提交报名信息并成功上传照片或因审核未过重新修改报名信息后,都需点击“报名确认”按钮进行报名确认操作。报名确认后,审核单位才能对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若不进行报名确认,审核单位将无法审核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前不进行报名确认的考生,即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报名确认后,报考信息将不可再修改。)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应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职位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以缴费人数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特别提醒:报名过程中若职位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超过30:1,系统会自动提示。报名结束后,于2016年9月中旬公布全省报名总人数和每个职位报名人数。

  2.网上资格初审

  网上资格初审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9:00至9月4日12:00。

  (1)资格初审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下,由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各招录单位对已经提交的报名申请必须在48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招录单位对照《招录公告》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的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9月1日16:00前)可自行修改,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资格初审期间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和报考人员提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核同意后,由考务部门进行改报。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取消考试资格。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初审有关人员责任。

  (2)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其他信息有误的,须本人到招录单位申请,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后,由考务部门修改。

  (3)截止2016年9月1日16:0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相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可于2016年9月3日16:0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职位不得修改),招录机关必须在9月4日12:00前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保持通畅并及时与招录单位联系。网上初审咨询电话见《贵州省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附件3)。

  (4)报名确认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6年8月29日9:00至9月4日16: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考务费。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74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74元);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专科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37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37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确认并缴费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职位(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辖区职位可放宽到2:1,名单见附件4),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

  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人员不改报其他职位;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人员本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商改报单位同意后,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

  本人自愿放弃改报需要退费的,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同意后,考务部门给予退费。改报职位和退费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7日17:00。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农村贫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和贫困应届毕业生可减免报名费。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除提供通过资格审核后打印的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外,还应出示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之一:《贫困户登记卡》或家庭所在地乡(镇)级党政机关出具的贫困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证明。

  符合减免报名费的人员于2016年9月4日16: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0楼1002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报考需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职位的,在笔试前还需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能参加笔试。民族语言测试时间、地点详见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的通知。

  (5)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6年9月19日9:00至9月22日17: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笔试准考证。

  3.加分

  (1)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政法机关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2)加分审查。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各招考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通过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进行公布。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三)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1)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2)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3)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笔试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25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9月24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25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少数民族加分)÷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四)资格复审

  时间:拟在2016年10月进行。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地点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对象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3:1以内(含3:1)方式确定。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

  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持《退伍证》;“四项目”人员持“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身份证明。

  各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示的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环节。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录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必须书面签署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诺书。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调整情况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向社会公示。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时间:拟在2016年11月进行。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能测评

  时间:拟在2016年11月进行。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面试并取得有效成绩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招录机关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在场的监督员提出,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体检

  时间:拟在2016年11月进行。

  公务员职位面试结束、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结束即进入体检环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招录计划数以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总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相同,以《申论》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八)考察

  时间:拟在2016年12月进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

  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的考生,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录取和入学

  1、公示

  (1)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报考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原则上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相应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公示后,职位考生合格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对应减少。

  2、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将拟录取人员按有关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我省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层次试点班录取考生将在2017年2月底前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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