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
(一)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由于面试结束后,以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参加入学复试人员,所以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4:1(考生人数与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其他职位按照以上原则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人数达不到4: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3:1(其他职位)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后将相应减少录取人数或予以取消。
2.资格复审程序
(1)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持相应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的将被取消面试资格。
参加资格复审须准备的材料有:
《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自行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自行下载打印);
身份证(护照)、户口簿(或户口簿首页、户主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保留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考生提供本人集体户户籍页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还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参加复审前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特别提醒:学信网上无法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考生,请于资格复审前一个月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颁发学历的高校所在省市教育厅进行学历认证);
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或服务起止时间)、考核合格的证明;退役士兵和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2)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报考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
(二)体能测评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前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时间和安排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对体能测评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体能测评最后一天结束前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三)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时凡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取资格。
3.按照考生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体检文件要求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未参加体检或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有关政法主管机关的领导下,由旗县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录取、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一)公示和录取
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信息上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二)学生管理
被录取人员须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以及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须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毕业录用
1.对于合格毕业学生,由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按程序为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其中,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录用人员的档案和户口由培养院校转至相关单位。
2.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同时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该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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