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国际组织
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于1953年 1月26日,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一个国际政府间海关组织。到1981年底有成员国93个。其主要宗旨是促进各国政府在海关事务上的合作,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海关制度,简化海关手续,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政府于1983年 7月18日加入《关于成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成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成员国。
海关合作理事会CCC(Customs Co-operation Coucil)是世界性的、为统一关税、简化海关手续而建立的政府间协调组织。 理事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现有成员95个,我国于1983年7月18日加入该理事会。
1947年部分欧洲国家成立了“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团”。该团1950年12月30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开会,制定了三个有关关税事项的公约:(1)《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2)《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3)《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关税合作理事会就是根据第一项公约于1952年12月正式成立的。 海关合作理事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各国寻求联合的产物,也是各国海关事务国际化的必然发展。该组织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政府间国际海关组织。中国于1983年7月18日交存加入书,并于同日对我国生效。
理事会的宗旨是:研究有关关税合作问题,审议征税技术及其经济因素以统一关税,简化海关手续,确保对其他两个公约的统一解释和应用。监督各国的执行情况,负责调解纠纷,并向成员国提供有关关税、条例和手续方面的情报和咨询。
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以后即对各成员国海关税则中复杂各异的商品分类删繁就简,并制定了一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又称《布鲁塞尔税则》),已被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在与《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相转换的基础上出了第三版。目前又在经联合国贸发会议、关贸总协定、国际商会等组织和美国、加拿大等60多个国家协作的基础上编制了《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简称“协调税制”),以适应国际经济、技术和贸易发展的需要,同时供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所采用。我国于1992年始采用《协调税则》,以便与国际经济贸易在具体制度和技术上接轨,同时也为参加关税贸易谈判做好准备。另外,海关合作理事会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定义所定“正常价格(normal value)曾被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大影响。
海关合作理事会有一套比较严密的组织机构,它包括:理事会、常设技术委员会、品目表委员会、政策委员会和过渡协调系统委员会。每个机构都只能在本公约确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秘书处是其常设机构,下属几个业务司负责协助相关的委员会工作,重大问题由理事会全体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有自己单独的财政预算,经费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交纳的会费、成员国和其他渠道的捐款。理事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不依附于任何国际组织。它虽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但与联合国及其主要的、附属的和专业的机构以及其国际组织建立联系,以充分保证其在完成各项任务方面得到合作。理事会还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国际海关组织,提供场所和创造条件,并不办理具体海关业务,也尽量避免干预成员国海关的内部事务。自理事会成立以来,发挥了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在海关工作的方向、政策、制度、法令等方面;二是在海关业务的指导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和 2所海关学校;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海关机构。此外,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以及香港等地设有派驻机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48000余人。
目前,共有国家批准的海、陆、空一类口岸253个,此外还有省级人民政府原来批准的二类口岸近200个。
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机关内设15个部门,并管理6个直属事业单位、4个社会团体和3个驻外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监察局。
现任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海关主要承担4项基本任务: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根据这些任务主要履行通关监管、税收征管、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7项职责。
中国海关实行“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建设要求。
中国海关实行关衔制度。关衔设五等十三级。分别为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