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
第 3 页:多项选择题 |
第 5 页:判断题 |
第 6 页:简答题 |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
第 8 页:论述题 |
五、案例分析题(第1、3小题每题10分,第2小题20分,共40分)
55被告人陈某,男,23岁。
201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某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某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趁刘某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其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一个多月的治疗,刘某痊愈出院。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
请问:(1)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2)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形不成共识,应当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1)该案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因为该案犯罪实施地与犯罪发现地虽不在一县,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它们均属于犯罪地,两县的法院依法都有审判权。究竟应当由哪个法院审判,应以便于调查取证,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为原则。该案中犯罪现场(汽车)、案件知情人、被害人均在三河县,因此三河县法院审,判此案,比江宁县法院审判此案更为适宜。
(2)如果两县法院各执行己见,不能形成共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因此本案可以由江宁、三河两县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个法院作为该案的一审法院,以免使案件久拖不决。
56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某闻声赶来劝开,在赵某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某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57李某(45岁)平时十分喜爱侄儿李小(12岁),2011年7月18日,李某带李小上街去玩游戏,看见卖福利彩票的,李某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李小去摸,但李小没钱,李某给李小5元钱,“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李小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李某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李小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
问题:
(1)李某交给李小5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2)李小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1)李某交与李小5元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为李某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李小替他摸奖,并说了不用还此钱,显然李某的意思是赠与李小5元钱。该5元钱自交付时所有权已转让,李小实际上是用自己的钱在摸奖。
(2)本题中李小虽只有12岁,但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又根据《民通意见》第三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本题中李小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是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李小具备摸奖的主体资格,其与奖票出售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成立、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