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1.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主要方面。
2.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团体等各种政治力量的联合,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团结。它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两个大联合:一个是工农联盟,它是统一战线的基础。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爱国者的联盟,它是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种类型,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6.选举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具体表现在: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一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不能行使选举权;二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选举的保障原则
就物质保障而言,《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7.“一国两制”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法律规定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有自己的货币,中央政府不在它的范围内征税,具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8.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在《序言》中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是中国宪法的一大特色。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反过来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则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三大文明的发展要齐头并进地协调发展,不可畸轻畸重、厚此薄彼。
9.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含有两层意思:第一,人人平等是以法律为尺度的。第二,是指法律这个标尺决不因人而异。用法律去衡量任何一个人的行为的时候,一律平等。
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执法平等、守法平等、反对特权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②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③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表达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④结社自由,即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主要是以成立社会团体为其内容。
⑤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体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另一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或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或其他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国家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限制或剥夺。
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
③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安全权是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查封。
④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5)监督权
宪法对公民的监督权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