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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民法-民事行为

来源:考试吧 2014-03-30 17:00: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民法-民事行为”供考生参考,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设立公司等等。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民通》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民事行为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通》第58条,《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但是自己纯受利益的民事行为除外。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或没有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民通》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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