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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ABC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大全》的构成部分。罗马法通常指自罗马起源起至查士丁尼止的罗马法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
47.AC【解析】本题考查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现代民法更加重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对于劳动者及消费者的保护是对形式意义平等原则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1907年《瑞士民法典》首次把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民事领域。市场交易道德和非市场交易道德在民法上的体现分别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不能单纯根据等价有偿与否判断,因为对于自愿失去不均衡的情形就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因为“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
48.A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B选项中的恋爱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外的生活关系,也即法外空间;C选项形成的是诉讼法律关系,不由民法调整,应该由诉讼法调整;D选项为非法占有他人之物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财产法律关系。
49.ABC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割,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任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或者剥夺,而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不能抛弃。
50.BC【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无法律其他规定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普通合伙人均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普通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普通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
三、简答题
51.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权益的方法保护较大权益免遭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包括:
(1)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即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前兆的危险信号已经存在,如果本来没有现实的危险而误认为有现实的危险,实施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
(2)时机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即危险已经开始或者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之中。
(3)主观条件。避险人在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是出于避免合法权益或者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4)限制条件。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5)限度条件。紧急避险通常是牺牲较小的利益保护较大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就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52.答: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3.答: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的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合同债权为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村,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因此合同债权为相对权。但合同相对性在某些方面也有突破。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合同债权没有排他性,因此对于同一客体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存在。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所谓请求力,是指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所谓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者妨碍,情势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抵销、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54.答: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亲属身份权是法定继承的来源,法定继承则是亲属身份权的派生。遗嘱继承虽然也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但遗嘱继承可在较大范围内不受人身关系的限制。只有法定继承才与人身关系有严格密切的联系。
第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容改变。但遗嘱继承与此不同,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变更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
第三,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做成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必须首先按照遗嘱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能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只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因为法定原因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时,才能完全或部分地适用法定继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