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
第 3 页:多选题 |
第 4 页: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 |
第 5 页:案例分析 |
第 6 页:参考答案 |
六、案例分析题
59.【参考答案】(1)黄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
(2)本案中,黄军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可以从轻、减链处罚。
(3)方某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所谓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就是指有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方某因缺乏诬陷的故意,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构成犯罪。
60.【参考答案】(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第一,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第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第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l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