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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全真模拟题及答案三

第 1 页:单选题
第 5 页:多选题
第 6 页: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
第 7 页:参考答案

  21.【答案】A。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2.【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A、C、D错误。考生须仔细体会合同法这几种情形下具体用语的含义。

  2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一民事法律行为等的区别。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如赠与行为,保管行为。故A项符合题意。B项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抛弃行为、承认行为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故该项不符合题意。C项所指是单一民事法律行为,也不符合题意。单一民事法律行为与复合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前者指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人,如果一方有两人以上,构成复合民事法律行为。D项纯属制选混乱,民法理论尚无此表述。

  24.【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l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A项说法不正确。第l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知B项正确。根据第141条第(一)项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l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知C项错在风险应是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转移。根据第l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可知D项错误。

  25.【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乙有主观阻止条件成立的故意,但是,乙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甲的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促使条件没有成立,乙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26.【答案】A。解析:该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是法律对那些不积极行使权利.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给予的一种惩罚措施。对那些积极行使权利的人又设计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予以保护。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要形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严格意义上讲、起诉是指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民通意见》第202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妇联等团体)提出请求的,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也视为起诉。根据该规定,排除了B、C、D三项。A项中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说明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成立:自动撤诉等于当事人放弃行使权利,可见,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表明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故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被中断的事由,A项正确。

  27.【答案】D。解析:本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28.【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丙、丁的损失均由乙赔偿。

  29.【答案】D。解析:合同生效,关键是要判定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两台车的钥匙已经交付给甲,所有权已转移给甲。且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故两台车被盗的风险应由甲自己承担。

  30.【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债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消灭后意味着当事人不再负有义务。债的消灭原因分散规定于具体的法条中,理论上概括为6种,即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和混同。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或者通过合同转移债务于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此为混同。B项符合题意。

  31.【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ll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李柔早于被继承人李绅死亡,当然不能继承李绅的遗产,但李柔的两个儿子可代位继承李柔的份额。故A项正确,D项错误。李壮死亡发生在分配遗产过程中,故发生转继承,李壮女儿依法取得李壮的所有遗产,包括其因遗嘱继承得来的房屋、字画,故C项错误。由于李柔的儿子享有代位继承权,故李绅未作处分的遗产应由李壮、李壮母、李柔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其中,李柔的两个儿子只能继承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故李壮并不能与其母平分遗产,B项错误。

  32.【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ll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乙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的l万元债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故不得代位行使。因此,C错误。乙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的5000债权则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且已经到期,故可以代位行使。因此,D正确。乙对丁的7000债权因为未到期,也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因此,A错误。乙对戊的8000元赌债是违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得代位行使。因此.B错误。

  3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一个客观事实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看它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根据这些客观事实与主体的意志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称为自然事实,与主体的意志无关.如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以及那些引起损害的各种自然现象;行为是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如买卖、赠与、租赁、运输、保管、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故本题选C。

  34.【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点:(1)报告订约机

  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委托人义务主要有:(1)支付居间报酬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2)偿付费用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而支出的费用。因此正确答案是A。

  35.【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是A项。

  36.【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有财产性。有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但作为法律关系还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故A项正确。B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D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C项说法不正确。因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也有不合法的行为,如侵权行为。

  37.【答案】C。解析: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该条中可以总结出,放弃继承正与接受继承相对应.接受继承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相应地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接受遗赠刚好与接受继承相反,相应地放弃受遗赠可以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结合备选答案。只有C项正确。

  38.【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民事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这种主张抵销行为行使之后,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是一种形成权。

  39.【答案】A。解析:该题考查对连带责任的理解。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约定只对合伙内部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40.【答案】C。解析:李某抛弃此牛,即丧失所有权,无权要求王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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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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