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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分析题
57.【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受贿罪。
(2)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
财物。②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58.【参考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基于同一个合同而产生.且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虽然双方都负有债务但不是基于同一合同,或者双方所负的债务虽然基于同一合同但相互间没有对价性,均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必须无先履行义务。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如对方当事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即不得拒绝履行自己承担的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其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应恢复自己义务的履行。
六、案例分析题
59.【参考答案】(1)甲乙丙三人构成贪污罪。本案属于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情况。甲某虽然不具有贪污罪主体的身份,但是,乙、丙二人属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外部人员甲某窃取国有金融机构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甲某制造抢劫的假象。无非是为了掩盖内外勾结窃取公共财物的罪行的一种手段。因此本案不属于抢劫罪。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都应当按照主犯处罚。表面上看,甲某从案件的起因和作案过程中都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但是,此案的关键仍然在于乙、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整个犯罪才得以实行、得逞。甲、乙、丙三人应当共同对贪污3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鉴于赃款在案发后全部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假如本案发生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即《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罪处罚。依据《决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中经管公共财物的人员,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能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产的,适用《决定》,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即相当于现行刑法的职务侵占罪。
60.【参考答案】(1)甲授权乙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本案中。由于甲授权第二份授权委托书时并未收回具有证明意义的原始授权委托书,使得乙与丙订立合同时已经超越代理权限。同时.乙向丙出示甲的原始授权委托书足以使丙相信其有代理权,可见,丙对合同的订立并无恶意也无过错。该合同也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乙代甲与丙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故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
(2)甲与丁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甲将房屋转租给丁,已经征得房屋出租人丙的同意.故甲的转租行为有效,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有效。
(3)丙应当向甲主张损害赔偿。因为丙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丁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丙只能向甲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