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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时效中断制度的条件。《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刑法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时效中断的条件是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答案】B。解析: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双方只是为解决纠纷而进行斗殴。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因此,选B。
3.【答案】C。
4.【答案】B。
5.【答案】D。
6.【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7.【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本题中汽车司机属于正常行驶。其不能预见在公路中间的塑料布下有人,所以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因此,答案为D。
8.【答案】B。
9.【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A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不是假释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本条的解读应当分两部分,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
10.【答案】D。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1.【答案】A。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12.【答案】B。"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身亡,甲明知其行为会 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
13.【答案】C。解析:以失效的农药不能产生杀死人的结果,甲是犯罪手段认识错误。 14.【答案】A。解析:《刑法》第6条第l款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以,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我国刑法。A选项正确。
15.【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38条和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B选项的内容本身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所以C选项内容本身是错误的。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以D选项不选。
16.【答案】B。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本题选B。
17.【答案】B。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无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18.【答案】B。解析: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19.【答案】C。解析:《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20.【答案】A。解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处理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本题中派出所所长陈某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致使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中选项A为正确答案。
21.【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l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答案】C。解析: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售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通意见》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的规定。
24.【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甲乙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由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5.【答案】A。解析:《民通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6.【答案】A。解析: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因此A项应选。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
27.【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根据两个独立的物结合在一起时所发挥的效用.划分为主物和从物。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的要求是: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必须与主物分离具有独立性、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划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本题中。A项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不成立从物,故应排除。B项违反了划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理论解释正好与此相反,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认定从物的,其所有权随主物转移而转移,故也不正确。C项违反了从物的独立性,从物不是依附于主物才存在,只是和主物相比较,起辅助作用。脱离主物,从物本身也可以作为独立的物进行交易。因此,C项没有准确表述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应排除。D项符合理论上的认识。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属于同一人。因此,正确答案是D。
28.【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制度。本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表明提存物的受领权的法定存在期间是5年。过了该期间,受领权这一实体权利将消灭,而不是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因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ABD 三项属于诉讼时效,应排除。
29.【答案】B。解析: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因此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现在甲乙已占2/3的份额,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B项说法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30.【答案】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l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1.【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现代频繁复杂交易中的第三人的利益设置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枪支弹药和毒品是禁止流通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可以适用。只有D是正确的。
3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除斥期间。法律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体现了所有权、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就本题而言,A项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性诉讼权利和程序性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性诉讼权利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消灭程序性权利。B项民事实体权利是指能够给主体直接带来权利内容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不复存在,可以说,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C项民事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不因除斥期间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为干扰项。
33.【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应当由乙承担责任。
34.【答案】D。解析:《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ABC是正确的,不选。D项其实属于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并未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因此是共有财产。D错误,应选。
35.【答案】B。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T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6.【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l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7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对于神牛公司尚未支付的50万,受赠人有权利请求其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S省红十字会和神牛公司,所以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答案C是正确的。
37.【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8.【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法院宣告某人死亡后,其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其婚姻关系解除,配偶可以再婚。但毕竟宣告死亡的人尚未自然死亡不得而知,若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可以申请撤销对其进行的死亡宣告。根据《民通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依据该规定,只有A项正确。既然是自行恢复,无需办理复婚手续.更没有必要重新登记,故其他三项错误。
39.【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40.【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