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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全真模拟题及答案五

第 1 页:单选题
第 5 页:多选题
第 6 页: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第 7 页: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甲是国有公司的人员,但由于未利用职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

  2.【答案】C。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是国有公司的出纳,满足贪污罪主体要件的要求,甲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单位的现金3万元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3.【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

  4.【答案】C。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5.【答案】A。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仍侵害乙的生命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6.【答案】D。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D。

  7.【答案】D。解析:《刑法》第26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转化抢劫罪。参见《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答案】B。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T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0.【答案】D。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刑法》第85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86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选D。

  11.【答案】D。解析:《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3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2.【答案】D。解析:《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项中警察的行为属于其他排除犯罪事由的法令行为。B项船长负有特定职责,他不得弃船逃跑,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紧急避险。乙打死狼狗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D项船长为了避免轮船倾覆而采取的损害另外一种较小权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13.【答案】D。解析:《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也是刑法空间效力的内容,它是指即使犯罪行为人不为该国公民,犯罪行为也不在该国领域内发生,但该犯罪是在该国领域外针对该国或者其公民实施的犯罪,则依保护管辖原则,该国仍可依该国刑法对犯罪人进行追究。

  14.【答案】D。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A选项中甲虽然得到了钱财,但其已经被何某识破,犯罪已经归于未遂。因此不能成立既遂。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而为,不是被动而为。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对于乙来说.他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C选项中丙的枪里还剩余有三颗子弹.他仍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将刘某杀死,其没有继续实施犯罪是因为他看到刘某实在可怜,是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D选项中丁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其放弃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

  15.【答案】B。解析:A项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此行为的,有一个独立的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B项中苏某没有医生资格,因此不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刑法》对非医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有特别规定,就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C项中刘某的身份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因此以国家丁作人员论,构成受贿罪;D项的彭某可以和特殊主体构成共犯。

  16.【答案】A。解析:教唆犯教唆不能为该罪负刑事责任的人时,由于被教唆者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二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由教唆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教唆者被认为是独立在进行犯罪,他是间接正犯。刘某教唆l2岁的女儿杀人,应视为刘某自己的单独犯罪,因此选项B、C、D都是正确的。本题考查了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是教唆犯中的重要考点。要区分被教唆者能否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进行不同的处理。《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个规定说明:(1)只有二人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者才是教唆犯,否则就是间接正犯。例如l8周岁的人教唆l5周岁的人盗窃的,就是间接正犯。(2)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7.【答案】C。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8种法定加重情形。犯一般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则至少要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死刑。 如何理解这8种情形一直是高频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几种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甲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因此不构成人户抢劫。另外,入户抢劫者的AP目的还必须具有非法性。如果是基于正当目的入户,如到别人家维修电器.临时起意在户内抢劫的,应认定为普通抢劫罪(《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机、售票员、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乙的抢劫发生在出租车上,因此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最高院在《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指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的,则不属于抢劫银行。丙抢劫的是运钞车,因此属于“抢劫银行”。

  (4)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两抢意见》指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解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丁虽然在“野猪林”抢劫了6次,但是在同一地点连续进行的,因此仍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题考查了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中容易混淆的部分。相关知识点还包括:持枪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等。对于最高院的“两抢意见”要仔细阅读、记忆。抢劫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很重要.尤其是“两抢意见”是掌握抢劫罪的知识点的关键,一定要十分牢固地掌握。

  18.【答案】A。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4月28日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注意:(3)是公对公借,即单位借给单位。如果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此罪。这种借用行为本身也不构成犯罪。因此。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私人、单位使用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因此选项A构成此罪,选项B不构成。选项C是受贿罪,选项D是职务侵占罪。本题考查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这个立法解释是比较重要的,在学习时要掌握:无论把钱借给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是以自己的名义借出去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几个比较相似的罪名,要注意根据各自客观方面的不同进行比较。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都侵吞本单位的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其他人的财物,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违反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将特定的抢险救灾、防汛、扶贫物资改变用途,但仍用于本单位公共用途,如建办公楼、买小汽车等。还需注意以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质押的性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以本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也是挪用公款的一种表现。这种情况下,自担保关系成立起,其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收益权都因担保而改变,因此,只要挪用的数额和期限达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就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答案】B。解析:关于抢劫中杀害被害人、伤害被害人如何定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凡是为了顺利进行抢劫而进行的杀人、伤害行为都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凡是抢劫行为已经结柬后,因为其他原因而杀人、伤害他人的.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对于非为抢劫杀人,而因其他原因杀人(如复仇),杀人后,又拿走其财物的.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本题中,只有B符合“为了顺利进行抢劫”而杀人的条件。

  20.【答案】B。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项中甲的行为不符合条件(2),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B项中甲将乙打昏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将乙勒死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故B项符合题目要求.当选。C项中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抢劫行为防卫致侵害人死亡,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D项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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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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