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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例中,13岁的丙既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甲、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排除。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教唆者不属于教唆犯,而是属于间接正犯,应当对其单独按照所教唆的犯罪论处,所以甲的行为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2.【答案】B。解析:《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普遍管辖原则处于补充地位,只有针对少数国际犯罪,不能适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时,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答案】C。解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该合同失职罪是法条竞合,玩忽职守是普通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该合同失职罪是特殊条款,仅仅适用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玩忽职守犯罪。
4.【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D符合题意。
5.【答案】A。
6.【答案】C。
7.【答案】D。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所以,选项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可能排除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不能排除犯罪故意,对刑事责任也不能发生任何影响。所以,选项B对象认识错误也不能排除犯罪故意。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可能影响犯罪停止形态,即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手段认识错误也不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一般认为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在客体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答案】A。解析:体现犯罪实质特征的犯罪要件是犯罪客体。
9.【答案】C。
10.【答案】B。解析:因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11.【答案】B。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如果某甲向公检法等机关告发意欲使乙受刑事处罚,则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本案中甲只是将诽谤的情况写成小字报散发。
12.【答案】B。
13.【答案】A。
14.【答案】D。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15.【答案】A。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6.【答案】C。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案例中,甲对乙的死亡不存有故意心态,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17.【答案】D。解析:不作为的危害行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行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选项A属于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选项B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选项C的出卖行为也是作为行为。选项D中丁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属于不作为。
18.【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18条第l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本题应选B。
19.【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其最本质的特征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非法拘禁罪就是最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禁的行为以及由非法拘禁行为所引发的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限制的不法状态自犯罪着手时起,就同时不间断地处于持续过程之中。而本题的选项中所给出的牵连犯、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A。
20.【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以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133条、第114条、第11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1.【答案】B。解析:《物权法》中规定了拾得物的归属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物权、债权关系,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案的埋藏物银圆不属于文物。又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许可,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银圆为王建林所埋藏。能够证明.可以归其所有;王建林已死,王天民为其孙,属于继承人之列,银元应归于王天民所有。
22.【答案】C。解析:本案中,小宋是否为消费者不是看小宋是否真正消费。小宋受朋友的宴请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小宋属受益一方,当然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责任。A、B错误。注意,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并不是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看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否则就要承担责任。D项错误。
23.【答案】A。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可见A选项为正确答案。
24.【答案】B。解析:根据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可以确认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由于管理人对于牛的死亡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必要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B。
25.【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虽然乙因故辞职,但是因为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是有代理权的,形成表见代理,所以甲公司应该付款。
26.【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已足,所以本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l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故选C。
27.【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加以确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A、C两项因重大误解和因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D项也欠缺效力未定行为的特征。因此,只有B项符合本题意。
28.【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根据与人的意志的关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当然与主体的意志无关。本题中,“甲的出生”与其个人意志无关,但一经出生,与其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父母负有抚养甲的义务。这一抚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事件。“父母协议离婚”,其结果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正是父母意志决定的结果,属于行为。由于本题所问的是“引起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抚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在前.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在后,因此,事件在前、行为在后,本题的答案是C项。
29.【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须以交付实物为依据。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说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除非有关于成立的特别约定:保管人签字和保管费的交付,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见,只有B项符合题意。
30.【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内容。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要求,担保物权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才能确认。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通过对物行使权利发挥担保功能的只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方式。因此,抵押、质押、留置中产生的对担保物行使的权利为担保物权,故本题答案应当为B项。其他备选答案中多出的典权,由于其目的也在于融资,有一定担保功能,但担保法未规定其为担保方式,所以,典权不属于担保物权。
3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专利权的保护期。专利权保护期因专利类型有所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l0年。故答案为A。
3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产生时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3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m租人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出租财产,仅仅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还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当然有权进行处分转让租赁物。但毕竟租赁合同在先.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而言,当然是继续有效。此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34.【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5.【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何时产生约束力,这对要约人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第l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而非要约发出生效。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l9、20条规定,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D两项表述是错误的。
36.【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论什么遗嘱,都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相对自书遗嘱而言,信任度较低.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条件较为严格,即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只要写明日期即可.故答案为C项.
37.【答案】A。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
38.【答案】C。解析:选项A属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加以调整。选项B、D的关系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选项C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39.【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40.【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l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饭店与甲之间虽然有协议,但是该饭店经理未经甲的同意将照片寄送杂志发表,这一方面违反了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某甲的肖像权,所以A、C项正确.故不选。依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摄影作品是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而本题中经理在工作期问利用本单位的器材和机会拍照,因此本题中照片应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归饭店所有。所以B项正确。餐饮杂志的行为未经某甲
的同意,并且营利性地使用某甲的肖像,构成了侵犯某甲的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对某甲的隐私并没有构成侵犯.因此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