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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辨析题
55.【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而不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3)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次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从犯。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胁从犯。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
56.【参考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但是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解除与父母之问的赡养扶助关系。对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错误。
(3)就继承关系而言,女儿不因出嫁而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只要女儿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女儿仍然司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也是错误的。
(4)当然,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女儿对其配偶乃至其子女就应当负有一定义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儿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该说法正确。
五、法条分析题
57.【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竞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8.【参考答案】(1)该条是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代位继承的意义在于,切实维护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合法的继承权。
(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为:
①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③须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④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依据代位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六、案例分析题
59.【参考答案】(1)黄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
(2)本案中,黄军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可以从轻、减链处罚。
(3)方某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所谓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就是指有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方某因缺乏诬陷的故意,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构成犯罪。
60.【参考答案】(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第一,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第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第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l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