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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及其特点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一)刑罚的属性
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二)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
在我国,刑罚掌握在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手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
(三)刑罚的法律特征
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还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适用。
(四)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我国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没有国家的统治权,就没有刑罚权。
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它包括确立刑罚的体系及与其相配套的刑罚制度;设定各个犯罪的法定刑。
求刑权,是指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处以刑罚的权力。求刑必须以犯罪发生为前提,没有犯罪的事实,表现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罚则不会发生,自然也就不存在求刑活动。
量刑权,即刑罚裁量权。它由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具有这一权力。
行刑权,是指执行刑罚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
上述四项权力并非相互独立、性质不同的几种刑罚权,而是刑罚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刑罚权的整体,其中制刑权即刑罚立法的设定权是刑罚权的基础,而其他刑罚权则是制刑权的归宿。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二、刑罚目的的内容
1、特殊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2、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这些成员包括:
(1)危险分子,即具有多次违法犯罪的历史,有犯罪危险的人;
(2)不稳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免疫力较低,容易受犯罪诱惑或容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拉拢,具有犯罪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对犯罪人或者其亲属实施报复的人;
(4)其他社会成员,即除上述三种人以外的广大公民。
3、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因预防对象不同而作的区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同时,二者的方式和实现途径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赖于各种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又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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