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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没收财产、驱遂出境。
一、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和裁量原则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
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二)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四)罚金的数额
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而在分则中,则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了多样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五)罚金的缴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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