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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20条)
(一)概 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机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组织;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活动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特定政治或者社会目的,只是为了称王称霸而任意胡作非为,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一)概 念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
2、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两罪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劫持航空器的手段除了暴力方法之外,还包括胁迫或其他方法,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只要发生在航空器的使用过程中就构成犯罪,不管航空器是在飞行过程中还是在空港停*待飞,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航空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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