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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共有9个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侵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又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口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
(3)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劣药是指: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一为假药;一为劣药;
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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