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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六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六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一)概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一)概念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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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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