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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
(一)概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并有强*、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
(一)概念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妨害公务活动,又包括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一)概念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七、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
(一)概念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职工的休息权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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