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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一)概念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出境证件的管理和对出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而不包括护照、签证等入境证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谎称是劳务输出人员、经贸往来的出境人员,以及其他诸如出境旅游、出境参观、出境考察等人员使用,从而骗取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一)概念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故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但没有向他人提供,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一)概念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将那些偷越国(边)境人员送出或者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使用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带领等方法,将他人非法送出或者接入国(边)境的行为。运送规模的大小,人数的多少,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而只影响该罪的量刑。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五、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一)概念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国(边)境,可以是在陆地上偷越,也可以是从海上、河流偷渡,还可以是从空中偷越。不论采用什么手段或通过什么途径,只要是非法出入国(边)境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偷越国(边)境的动机和目的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逃往国外,有的是不了做生意,有的则是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等。
六、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出售的证件的真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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