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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五、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医疗、防疫、检疫、采血供血、行医等公共卫生管理法规,破坏公共卫生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11个罪名。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一)概念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供血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一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已组织他人实施了出卖血液的行为。至于血液卖给何处,是否已经达到了出卖的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指血头或者血霸。

  4、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营利目的。

  二、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一)概念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面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血、供血制度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迫其出卖血液的行为。强迫,是指在他人不愿意,甚至反抗情况下,采用殴打、禁闭、捆绑、恐吓、折磨、剥夺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其出卖血液。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

  (一)概念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是指上述主体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单位,且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他部门或者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这一后果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医疗事故罪(第235条)

  (一)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认定

  1、正确划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技术上的失误所导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应认定为本罪。

  2、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能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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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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