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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及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一)概念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者依法或私下为他人施行节育复通等手术的,不构成犯罪。因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的,只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客体除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外,还包括计划生育的管理秩序。在现实生活中,多表现为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非法兼施节育手术,对此,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比较合理。如果行为人非法行医,专门或主要是施行节育手术的,应认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无论何种情形,均不需数罪并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且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其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的行为,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构成本罪还需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构成。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使尚未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也不成立本罪。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所构成。但对于在非法行医中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行为人具有过失。
(三)认定
本罪与医疗事故虽然都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且都可能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但本罪的主体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却必须为医务人员;同时,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而后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擅自采集、供应血液或者擅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污染土地、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或者破坏森林、珍贵树木、濒危动物、野生动物、水产品、耕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14个罪名。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一)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反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其次,必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再次,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的行为。最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一)概念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过程中,误捕、误杀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情节考虑。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首先,行为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次,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最后,行为的具体方式是猎捕、杀害。本罪只要具有非法猎捕或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具有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认定
1、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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