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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健康,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12个罪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一)概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毒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境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销售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包括由粗成品加工提炼为高一级精制成品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其中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并单独定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的认识,即明确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实施本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通常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即以营利为目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一)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行为人拥有、保存、控制着非法的毒品。持有的形式可以是随身携带,也可以是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还可以是委托其他人代为保管。所谓数量较大,是指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所规定的数量标准。该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
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一)概念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从事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明知是吸毒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方面是非法地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罪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对象必须是吸毒的人。如果提供对象是正常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即使出现提供药品的手续不全等违法情节,也不能按本罪处理;如果提供的对象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或单位,则应按照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理,也不属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享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毒品犯罪的共犯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
2、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对象限于毒品犯罪分子。
五、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还是本人的。
2、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赃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3、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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