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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7个罪名。
一、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一)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善良风俗。
2、客观上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首先,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其次,所谓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再次,所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二、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一)概念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对象为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幼女,也包括男子。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即直接采用暴力手段,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利用从属关系相威胁等,使被害人忍辱屈从,被迫在其控制之下进行卖淫活动。强迫的内容必须为迫使他人卖淫,而非迫使其从事其他活动。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认定
1、本罪与组织卖淫的界限。
(1)本罪行为人主要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不愿卖淫的人实施卖淫活动,后者主要表现组织行为,一般采用非强制手段,卖淫活动的实施在根本上并不违背被组织者的意愿。
(2)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后者是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本罪与强*罪的界限。这两罪都表现为违背被害人意志,侵犯其性自由权利的行为,但两者性质不同。本罪是强迫他人出卖肉体,而后者是行为人以强迫手段直接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帮助他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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