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公务员考试 > 专业综合I > 刑法学 > 政法干警 > 正文

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三、协迫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一)概念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进行协助活动的行为。

  同时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施的,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协助组织者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如为组织者充当保镖、管帐人、充当打手等等。充当打手,是指为避免他人干涉、抗拒他人检查、防止嫖客闹事、维护卖淫而充当打手。但如果行为人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打手,则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的实行犯。

  2、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而予以帮助。

  (三)认定

  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1)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是直接实施组织行为,即主动召集卖淫人员并控制其卖淫活动,而本罪行为是指向组织者的组织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与卖淫活动的关系是间接的。

  (2)从两者关系看,没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也就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但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即未必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四、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一)概念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限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饵,勾引、诱惑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明知对被引诱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五、传播性病罪(第360条第1款)

  (一)概念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三)认定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本罪侵害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

  (2)本罪必须采取卖淫嫖*行为,而后者一般采取暴力等作为形式或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

  (3)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其主要目的为了嫌取钱财或满足淫欲;而后者只是意图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4)本罪的对象一般并不特定而后者在实施前一般均有特定对象。在实践中,行为人意图将自己所患的严重性病传染给他人,以实施卖淫、嫖*行为为手段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文章搜索
在线名师 1 2 3 4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公务员考试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公务员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公务员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