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在嫖*时,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嫖*时,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制造、贩卖、传播色情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或者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5个罪名。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节1款)
(一)概念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多数行为,如在制作后进行传播的,也只认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认定
1、正确认定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注意淫秽物品与科学艺术作品的区别。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或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虽然两罪均匀故意犯罪,但前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后者则并无此要求,因而只能为有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行为,否则构成前罪。
(2)前者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其加重法定刑的情节,但后者需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
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界限:
(1)后者仅限于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前者则包括所有淫秽物品。
(2)前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但构成后罪则不应具有牟利目的,如具有牟利目的,其组织播放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3)前者需具备传播行为,而后者则要有组织播放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仅有播放行为而无组织行为,也不能构成该罪,但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传播的、传播的次数虽然不多,但传播的数量大的、传播的对象人数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有传播行为但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2、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2、区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的界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只限于“组织播放”这一特定的行为方式。
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