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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一)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私人印章用于公务,起机关证明作用时,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一)概念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私人印章用于公务,起机关证明作用时,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构成。
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一)概念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和计算机功能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谓侵入,客观上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如单位工作人员窃取或通过其他渠道而获取入网口令而侵入上述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与上述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联网的其他单位的职工非法获取入网口令而侵入上述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外单位人员潜入上述计算机机房而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经济建设以及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一)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领域的正常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上述三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即由于行为人的破坏,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使工作受到很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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